儿童拐卖是源头惩治还是死亡诅咒?

2015年06月20日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对于拐卖拐骗儿童犯罪,与其简单地在朋友圈转发死刑倡议贴,凭空表个态,何不从自我做起,切实为儿童保护做些事情?

这几天微信朋友圈里疯传号召“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帖子,引起了广泛热议。长久以来,拐卖儿童对于中国社会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去年九月上映的影片《亲爱的》和今年三月公映的《失孤》,都在尝试从不同角度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反思。可是,对于拐卖儿童的行为,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进行整治还是简单地用一句最传统也最狠毒的诅咒——“去死吧!”,来解决问题?
 

一、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让我们先看看法律的规定。你也许不知,国家已在刑法中将拐卖儿童的犯罪规定为重罪,且根据情节配置了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39条规定了绑架罪。只要触犯任何一个罪名,最低的刑罚也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再让我们看一系列数字。你也许不知,国家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历来给予严厉的打击。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方面已经形成联动机制,公安部专门设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办公室。201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八起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指导性案例,其中六起涉及儿童,三起案件中犯罪人被判死刑,一起案件中犯罪人被判无期徒刑。最高院并指出,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此类犯罪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78件,与2012年审结1918件、2013年审结1313件相比,案件有明显幅度的下降。

二、 拐卖儿童犯罪的社会原因

但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孩子被拐卖仍是频发事件。拐卖儿童,撕裂了浓浓亲情,造成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庭整个生活的改变,也大大改变被拐卖儿童及其父母亲属的人生轨迹。因而难免激起被害人父母内心的仇恨和旁观者的恐惧,死亡诅咒也就成了无奈之举。究竟该如何应对,显然是人们心头难以驱散的迷雾?

死亡诅咒虽然能解一时的心头之恨,但对人贩子一概适用死刑是否有效呢?作为犯罪现象的一种,拐卖儿童犯罪的时有发生,也有其复杂的社会因素。如果我们不去探究这种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一味的严刑峻法进行严厉打击,则结果很可能是标本难治,因其不过是加大了拐卖儿童的犯罪成本,却并没有降低拐卖儿童的犯罪收益。当前的刑事处罚并非不能适应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本身的要求。实际上,收买儿童的买方市场长期存在,且需求旺盛,才是此类犯罪频发的原因。而为何收买儿童的买方市场会长期存在?其绝大多数原因不外乎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添人加口、老有所养的传统观念在作祟。此外,还有部分犯罪团伙专门拐卖儿童并胁迫其长期从事乞讨行为,这是我们尤其需要警惕的。

三、 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与应对

与拐卖儿童的犯罪属于重罪相比,我国现行刑法对收买儿童的行为却仅仅规定了比较轻的刑罚,这确实是现行刑法针对此类犯罪需要改进的方面。刑法第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法定刑只不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仅相当于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犯,且没有规定加重犯。对于那些收买儿童、抚养十几年的家庭,国家则索性根本不进行刑事追诉;行政法规对此则更是不管不问,连治安管理处罚都没有;被拐卖儿童的家庭,能否向拐卖行为人、收买儿童的家庭索要民事赔偿,更是在法律上属于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也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类似于拐卖儿童罪的拐骗儿童罪,因为不涉及买卖,立法者并未考虑该行为同样撕裂被拐儿童家庭亲情的因素,仅仅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干脆连财产刑都没有!

或许有人会觉得,收买孩子的家庭——如电影《亲爱的》中演员赵薇扮演的角色——也是疼爱孩子,辛辛苦苦抚养孩子,甚至孩子与他们还有了感情,再谈严厉的惩罚和经济上的赔偿,是不是会于情不合?但是,难道收买儿童的家庭与孩子所形成的情感,还要比原来家庭的亲情更为重要、更令人感动吗?

所幸的是,立法机关也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并正在考虑加重收买儿童一方的责任。针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计划将当前的表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 国外是怎么做的

其他国家也都将拐卖儿童的犯罪界定为重罪,并且目前许多国家已针对儿童失踪建立一套有效的寻人机制,如美国的“Code Adam”系统和“Amber”系统。前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启用,最先应用于超市,后来普及至商场、医院以及博物馆等公共设施。这套设施的主要功能是当儿童在这些公共设施内走失时,其父母等便可以请求启用此系统,关闭公共设施中的所有出入口,然后通过工作人员开展搜寻,若10分钟内找不到走失的儿童,则将请求警方继续搜寻。后者开始应用于上世纪90年代末,是一个接驳美国紧急警报系统,并通过各种媒介平台,包括电台、电视台、社交网站、电子邮件、短信等向全国发布失踪儿童信息的庞大系统。这个系统发布的信息包括失踪儿童的特征、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犯罪嫌疑人的车辆信息等,这些内容通常由警方决定。

“Code Adam”系统很好的应对了儿童在公共场合走失的问题,“Amber”系统则使失踪的儿童和犯罪嫌疑人信息为公众所知,便于儿童的寻找。这两个系统的存在,有效地解决了美国儿童失踪的问题。此外,美国还设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为失踪儿童家长提供各种服务,如全天候的多语言救助热线、帮助失踪儿童父母制作寻人公告等等。美国的民间组织在寻找失踪儿童上也贡献了很多力量,如1998年创设的儿童警戒基金会(Childalert foundation),其成员在获取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后,便会帮助寻找犯罪嫌疑人,直至找到被拐卖的儿童。

2006年,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法国正式推出了名为“DispositifAlerte-Enlèvement”的系统。这套系统将失踪儿童的相关信息在网站、电视以及电台等平台上不断滚动播出,以引起公众的关注;当公众有任何线索时,都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反馈给媒体以及警方。通过此系统的运用,失踪儿童的找回率提高到了接近100%的程度。同样,英国也有一套类似的系统。

五、 我们能做什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套用一句公益广告,就拐卖儿童的犯罪而言,“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对于拐卖拐骗儿童犯罪,与其简单地在朋友圈转发死刑倡议贴,凭空表个态,何不从自我做起,切实为儿童保护做些事情?

具体而言,首先从国家层面,应重在源头惩治,应考虑加重收买方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民事责任方面,明确收买方应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甚至规定惩罚性赔偿);行政责任方面,可以考虑对收买孩子的家庭在社会保障方面予以一定的限制,或者处以罚款并捐助给专门负责救助被拐儿童的组织。从而在源头上扼制和消除买方市场。同时,加大对将被拐卖儿童用于乞讨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多被拐卖儿童并不是被他人作为孩子收买,而是被犯罪行为人通过伤残身体的方式,用于在公共场合乞讨。这种行为也是拐卖儿童犯罪中特别残忍的,很多孩子因此残疾,即使被解救也终生抱憾。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此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国家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全社会预防儿童拐卖和搜救系统,利用大数据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快速传播和精准定位,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儿童拐卖行为。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随着智能穿戴设备的发展,一些厂家开发出了专为儿童设计的能够实施定位的可穿戴手表和鞋子,一时成为热销产品。2015年5月,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儿童安全科技基金正式宣布开始筹建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一个类似美国“Amber”系统的机制。该平台将失踪儿童的档案上传到相应的系统内,通过与媒体及社交平台合作,从而使得失踪儿童的信息能为公众所及时知悉,帮助尽快找回失踪儿童。民间自发组织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极大调动了公众的积极性,将被拐卖儿童置于公众视野之中,可有效帮助被拐卖儿童的发现以及解救工作。

第三,完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机制。对于那些因为自身没有孩子而选择收买让人孩子的人们来说,如果通过收养机制能够为这一部分人解决他们的需求,那么因买卖导致的拐卖儿童犯罪将有效减少。

第四,利用互联网这种新的受众范围广、信息便捷、高效的平台,建立相关寻子网站、失踪儿童信息网站等,利用网民的力量,发现被拐卖儿童,解救被拐卖儿童。

第五,加强对儿童父母以及儿童的安全教育。现实中很多儿童被拐,都是因为父母的疏忽、儿童自身对陌生人没有防范意识等,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果父母能够随时注意孩子的动向,平时能够向孩子灌输防范陌生人的安全教育,则也可以减少悲剧的发生。

六、 结语

综上,面对一种犯罪行为,一味的要求提高量刑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也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如果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通过源头惩治减少无子女家庭对被拐卖儿童的买方需求,通过安全教育防范可能发生的拐卖事件,在儿童失踪后能有一个快速反应、高效运作的机制,那么拐卖儿童案件将大大减少、儿童被拐卖后也能够很快被找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大大降低。而这些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需要理性指导下真诚的沟通与合作。希望将来的中国大地上,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在自己的父母边幸福地生活,每一个家庭也都不用承受骨肉分离的痛苦。
 
太和智库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太和智库,关注时代需要。
微信公众号:taihezhi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