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既打国内“老虎、苍蝇”,也把反腐的触角延伸至海外。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海外追逃追赃行动。从2014年启动“猎狐”,再到2016年撒下“天网”,有关部门坚持缉捕、劝返两手抓,追逃、追赃两手硬,有效协同,尽最大努力收缴外流的赃款赃物,对境外逃犯形成了冲压式震慑。据统计,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专项行动组已从70余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各类外逃人员2442名,其中国家工作人员397人,追回赃款人民币85.42亿元。然而,在取得阶段性战果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在追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与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存在诸多障碍,大数据情报搜集与分析应用不当等问题。如何构建一个“预防-打击-司法”一体化联动机制,还需继续探究。请看太和智库研究员三聿如何解读。
一、外逃主体特殊、手段隐蔽
在近几年的“猎狐”等专项行动中,我国海外追逃工作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两个领域,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在逃人员数量逐年增加,并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第一,身份、职位的特殊性。与一般追逃工作不同,海外追逃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国有财产管理人员等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及影响力的人员,“位高权重”是该类群体的共同属性。第二,手段的多变性。由于身份和职位的特殊性,该类人群一般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反侦查意识,并能动用强大的社会资本力量,借助发达的通讯技术、便利的交通条件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东风”,利用航空、海运或者经港澳中转出国。如案件发现前,他们常会利用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探亲旅游、学习、考察、治病、商务谈判等机会找借口滞留国外;案发后,则采取使用假身份证办理护照、偷渡出境等方式逃脱纪检、侦查、检察机关的追究和查处。在以上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导致海外追逃行动“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给后期工作带来了艰巨的挑战。
二、金融监控存在漏洞
古语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于图谋不轨者来说,资金的异常流动便是外逃前兆。如“红通”2号嫌犯、“亿元股长”李华波,案发前就已将犯罪所得钱款存入其在国内的一家空壳公司账户,并串通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通过该汇款公司绕道将巨额资金转移至其在新加坡的妻子账户中。在实际操作中,赃款通常会以下列几种方式进行流转:第一,通过移民中介、地下钱庄、银行等渠道转移到境外账户;第二,资金被“特定关系人”(如先行移民的近亲属)托管,以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购置海外资产等方式转移出境;第三,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监管宽松的条件,匿名存储或设立匿名公司进而转移资产。当前,我国金融监控存在周期长、审批手续复杂等问题,加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侦查机关之间、侦查机关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亦存在衔接不畅、各自为营和侦查信息情报封闭的情况,很难进行实时有效监控,致使追逃、追赃陷于被动状态。
三、情报搜集渠道狭窄
情报的获取方式分为人工搜集(包括特情、线人、群众举报、自行侦查等)和高科技搜集(包括利用摄像“探头”录像设备、卫星自动跟踪系统、手机追踪系统、电脑IP锁定、电话窃听、网络公开信息查询等手段)。通过情报信息整合并定位逃犯位置,是开展海外追逃工作的关键一步。目前,在锁定逃犯踪迹的过程中,面临着以下两个棘手问题:第一,大数据科技情报应用不足。在国内办理外逃案件时,尽管都能做到广泛收集具体案件需要的基本信息,但对于纵向的个人经历、工作履历等情况,以及横向的社会关系网络、通信记录等信息,甚至目的国的政治、经济、政策环境等情况却掌握较少,加之公安等侦查机关在开展海外追逃工作时所利用的数据库往往不能和其他的政府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和各类社会数据充分联通、分析、应用,导致部分外逃案件先期发现不足,后期追捕不明。第二,人力情报渠道狭窄。现阶段基于国外政治、主权、司法、技术等因素影响,通过高科技手段在外逃地主动获取情报受到限制或无法启动。另外对于已外逃且销声匿迹者而言,虽然大多持有假护照,拥有假名字、假国籍,甚至是借助整容等方式改头换面,但由于意识形态、文化背景、语言障碍等因素影响,很难融入当地社会,接触最多的依旧是国内亲友网及国外华语圈,如此人工情报的获取就显得格外重要。在“猎狐”、“天网”等行动开展前期,国内外人力情报网未能进行系统性有效整合,特别是当地华人、华侨等人力资源未能充分挖掘,从而造成人工情报来源渠道单一、滞后的局面,这已成为制约高效追逃的又一瓶颈。
四、国际协作不畅
现阶段,我国海外追逃工作主要走“以引渡制度为主,双边引渡条约、多边公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辅”的海外追逃多元化道路。但截至目前,受社会制度差异、赃款分割争议、死刑存废、法律分歧、政治犯不引渡等因素制约,中国仅与4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还有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而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个案操作。如2005 年10 月, 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但是加入这一公约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我国贪官的首选逃亡地如美国、加拿大等还没有加入该公约。且该公约并不具有强制性, 它可以成为缔约国的行为依据, 但也可能不为缔约国所尊重, 它的效力其实远不如国与国之间的引渡条约。这就为贪官“逍遥国外”留下了巨大空间,使原本通过引渡条约或协定就可以开展的海外追逃工作变得更加复杂。
一、拓宽情报搜集渠道
任何外逃,前期都有蛛丝马迹的线索呈现,为了充分发挥追逃行动组打击、服务、参谋的职能作用,就必须改变当前“坐堂等案”的被动模式,建立利用情报信息主导海外追逃侦查的工作方式。
第一,基础性海量情报搜集。首先,在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国土、安监、质检、工商、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间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库,由办案人员通过内部网络直接采集所需信息;其次,由公安等政法部门牵头,整合相关的通讯、航空、铁道、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资源,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对外逃高风险人群及其近亲属的生活习惯、GPS地理位置、住宿记录、航班记录、社交媒体的分享和聊天记录、通讯高峰时段、银行记录轨迹等异常动态数据进行深入收集;另外,留意街头巷尾中的“闲言碎语”,密切关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的社会资源,有针对性的设立新闻媒体联络专员,与新闻媒体开展协议性的、经常性的合作,以扩大办案信息的情报来源。第二,情报筛选、整合。在采用公秘结合、内外搜集等方法广泛获取犯罪情报的基础上,借鉴香港等地区犯罪情报评估制度的先进经验, 健全犯罪情报评估考核和奖惩机制。在各业务队设立情报联络处,由专人对该类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分类筛选和专门管理,以提高海量信息的排查效率,并及时提供给各地侦查机关和监管部门,同时系统化梳理全国各地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文化、政治形势等多领域资料, 建立内容详尽、更新及时的动态数据库。第三,情报预测应用。在技术层面上,借鉴“BLUE CRUSH”等犯罪预测项目的成功经验,以软件公司合作等方式加大技术研发,在已完善共享数据库的前提下,对所搜集的信息情报数据进行登记、归纳、整理,形成专门的数据库和操作平台,特别在外逃疑犯的出行轨迹、资产转移等方面进行重点风险评估,开展针对性的侦查追捕方案,以最终达到阻止或最大可能挽回损失的预警防范效果。
2.强化情报多元化,丰富搜集渠道
在海外追捕阶段,由于外交、司法、语言、经费等因素影响,导致工作难度大为增加,其中海外信息的匮乏最为辣手。而人力情报的获取,便是一条极具操作性的解困之道。如被列入“猎狐行动2015”名单、涉案金额近800万元的钱进,就是依托柬埔寨当地华人的信息反馈而抓捕的成功案例。在海外追逃工作中,首先需围绕“去哪”、“与谁联络”、“怎么生存”等关键问题,建立“一人一档”的海外追逃侦破方式。以人为中心,除了对其所有动态信息,如财产、账户、活动轨迹、通话记录等,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进行撒网式外延搜集以外,国内亲朋及来往密切人员的轨迹信息、通信信息、资金流动情况分析也是不可忽略的线索之一。在大范围锁定方位后,通过与驻外使馆、海外机构合作稽查,建立抓逃眼线和奖励机制,并依托海外庞大的华人基础,特别是海外医疗、保障、服务业、银行领域的海外华人企业和工作人员等,将逃犯信息通过FACEBOOK、微信等新媒体途径投入到每一个华人区,以达到高效收集信息线索的目的。
二、在司法等领域加强国际协作
海外追逃是一项需要长期经营的工作,没有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与国际交流协作机制作为支撑,把海外追逃寄托于不定期的专项斗争,这场战役就不能取得彻底的胜利。如何将此项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法规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点着力:
1.寻求共鸣、联合出击
以“反贪污、反腐败”的国际共识为出发点,在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我国要积极与美国、英国、荷兰、加拿大等外逃首选国之间建立各项司法合作项目(如2004年,在我国推动下,公安机关建立的中日韩与东盟“十加三”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议机制,形成了该区域内执法合作的主要渠道)。我国司法人员需与其他国家司法人员开展经常性互访,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加强司法信息交流,及时总结,借鉴经验,深化彼此之间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进而加速国与国之间签订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协议,尤其是引渡条约的进程。与此同时,需努力探寻引渡的可能替代措施,在实践中加大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方式的实际运用。例如,在逮捕“百红”头号嫌犯杨秀珠的案例中,虽中美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但利用美国《移民法》中关于“有犯罪记录不得入籍”的规定,通过外交、司法、反洗钱和反腐败等多种领域开展执法合作,采取“劝返、遣返、异地追诉”三管齐下、以劝返为主的海外追逃策略,最终成功将其押解回国。另外,全方位援引多边公约,和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比如,我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和澳大利亚的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在此种情形下通过援引我国和澳大利亚、加拿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开展引渡合作,同样能够达到海外追逃目的。
2.完善法律、适应形势
为了使我国对外的司法协助纳入法制轨道,我国不仅需要加入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与有关国家订立司法协助及引渡方面的双边条约和协定,更重要的是积极采取国内立法措施,强化我国对外进行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第一,完善我国关于海外追逃追赃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在我国与其他国家关于死刑犯、政治犯引渡等方面的法律分歧上,笔者认为,在坚持务实的态度下,因案施策,甚至可以通过适当让步来换取追逃的成功。如在我国《引渡法》中规定的罪名和犯罪类别相一致及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明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增设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第二,我国要积极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快完善海外追逃追赃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特别要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依据建立合理的海外追逃调查取证制度,制定、细化对外逃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的先行扣押、冻结、没收等程序。第三,制定与其他国家追赃合作中所得资产的分享制度。通常情况下,外逃者都携带有大量的赃款。如果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引渡或移交回国,就存在一个如何处置其所携带赃款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很多国家就提出了分成的要求。由于协助侦查、羁押、移交或引渡的国家,其司法活动会产生相关的费用, 被协助国承担相关的经费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可参照国际成功的追逃追赃先例,跟相关国家签订长期稳定的涉案赃款分享协议,以保证追逃行动长效运转。
三、提供追逃人才、制度保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完善的海外追逃专业水平与反腐机制就是猎狐的主要“利器”。
1.人力统筹和人才培养
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乏高学历、高智商者,加之“国外司法程序生疏”、“语言沟通障碍”、“自然文化环境陌生”等现实问题的影响,直接阻碍了情报收集、疑犯缉捕等行动的顺利开展。因此,为了提高“猎狐”的追逃成功率,相关专项行动办公室首先需全面整合内部人力资源,从全国各地各部门抽调一批侦查和缉捕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特别是注重吸收涉及经济学、法学、侦查学等领域及具有出国留学或海归背景的高素质人才组建海外追逃专业力量;其次,公安等部门可联合高校等教育机构建立“外交应用型警务人才”培训、引进机制,通过以案施教的模式,重点在外语、金融、司法、社会学、心理学、沟通技巧、大数据技术等领域针对性开展教育,为海外追逃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专业化的人力基础。
2.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与运用
自2005年12 月起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已把“实施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对缔约国的一个普遍性要求。但由于官员财产申报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实施,逐渐完善的阶段,新疆阿勒泰、湖南浏阳、重庆江北、浙江慈溪、四川高县等地方,政府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深入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将其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性举措,然而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比,在申报主体、申报的财产类别、申报办法、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的监督、核查与追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在现有基础上,借鉴美国、法国等国家经验,推进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改革。首先,合理规范财产申报的主体和内容,拓宽包括近亲属及其家庭共有的财产等方面的申报范围;其次,科学设计申报种类和时间,特别是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直选官员,财产申报要分层次、有重点、有区别地对待,以提高申报公开透明度;再次,建立一个权威的、独立的受理和监督机构,如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常设机关,专门负责财产申报的受理和监督,进而增强受理申报机关的权威性,健全运行机制,提高监督质量;最后,建立惩处机制,增加官员不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的成本,从而解决申报处罚难落实等问题。
海外追逃,是执法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当下海外追逃形势向好, 但任务还相当艰巨。只有勇于实践,注重科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海外追逃才能取得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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