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许多大城市发展的历史表明 ,随着城市化进程以及交通、通讯的发展,“两抢一盗”、诈骗、涉黄、涉毒、涉赌等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并出现流窜化、动态化、团伙化、暴力化的特点。 便衣执法改变了以往大兵团作战、劳动密集型、粗放型侦查破案、社会管控等情况,实现了警力配置最优、资源消耗最低、侦查效益最大的目标,具有其独特的社会意义。
1、 公共场所侵财犯罪案件数量持续高发
中国刑事犯罪立案数量逐年上升,盗窃、抢劫、诈骗、抢夺四类侵财案件占比超过80%,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件发生在街头、路口等公共场所,不仅给群众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对社会安全感造成极大影响。
2、 流动人口成为违法犯罪主体问题突出
中国 2011 年流动人口超 2.6 亿,在人口迁移大潮中,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增长态势,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现象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凸显问题。
3、 违法犯罪后逃离现场特别迅速
“两抢一盗”犯罪分子多利用交通工具如摩托车,在街道、金融机构附近等公共场所寻找、物色作案对象或精心选择作案对象,尾随伺机突然作案,遇到反抗便实施暴力,作案过程短,逃离现场快。有些犯罪团伙为逃避侦查,还实施间歇跨区域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4、 违法犯罪现场勘验、取证难度大
由于案件突发性强,见证人难以寻找,即使找到,由于与犯罪分子接触时间短,也难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现场复盘条件差、痕迹少,勘验取证的价值低,收集证据困难。
上述特点造成了违法犯罪的发现难、调查难、取证难、追捕难。“敌暗我明”式的公开巡逻和被动反应的“以案找人”、“就案论案”、“知情人提供线索”的公开侦查方式已不能适应侦控当前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便衣侦查以其“主动、隐蔽、机动、灵活、突然、高效”的优势,可以减少群众损失,防范效果突出,既实现打击违法犯罪的稳、准、狠,又具有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因此开始受到公安机关的重视。
便衣执法历史悠久,古代司法官员为侦破案件而实施的微服私访就是最早的便衣工作。公安便衣行动队是现代城市安全建设发展的需要,它是一支在街面繁华地段、重点公共场所以及特殊区域开展巡逻、侦查或行动的警察队伍。根据实践探索,便衣行动队伍有六大职责 :
1、 便衣巡逻
与公开巡逻工作相配套,通过便衣巡逻、观察,严密社会面控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其巡查的主要区域和范围在:一是市中心城区主要街道、繁华商业地段、重要部门(党政机关和使领馆所在地)、场所等。二是主要旅游景地、场所、大型绿化地带、集贸市场。三是铁路、港口、机场、长途客运站等。四是大型体育、文艺活动、展览展销场所及其他涉及有大量人群聚集活动的地点等 。
2、 完成交办行动
一是对上级交办的案件,组织开展暗访、暗查,排除干扰,独立开展取证和打击查处;二是对突发的重大和暴力刑事案件,配合刑侦部门开展侦查、取证、追捕、堵截和伏击;三是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行动性任务。
3、 专案侦查
主动开展“从案到人”或“从人到案”打击犯罪的侦查破案行动 。一是针对多发案的地段、街面和场所及串并的各种系列性案件,运用各种技术装备,人技结合开展守候伏击,捕捉现行。二是对重点治安整治地区和复杂场所,开展便衣观察、调查和化装深入取证,必要时自行采取行动或协助辖区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三是对存在“黄毒赌”、涉黑涉恶等群众反映强烈、治安问题突出的复杂地区和场所,开展秘密侦查,获取证据后,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取缔和摧毁 。
4、 处置突发事件
对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案(事)件,负责保护现场,并开展取证,发现犯罪嫌疑人及时或择机抓捕。对一些大规模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的事件,作为秘密力量,开展相关的观察、防范和取证、抓捕行动。
5、 打击街面犯罪
针对“两抢”、诈骗、盗窃车内物、扒窃(包括地扒、车扒)等影响市民安全感的多发性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并打击现行,或跟踪取证后适时破案,达到一网打尽的目的。
6、 情报收集
通过日常便衣巡逻和侦查行动,直接了解、观察,收集和报告工作中掌握的各种政情、社情和治安、刑事等违法犯罪情况,并及时汇总、传递给有关部门,与公开执法管理和刑事侦查部门形成良性循环的合理互动,并筑成一个动态型的情报平台 。
古人说: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便衣执法作为公安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更不允许脱离束缚,任性为之。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警察便衣执法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其约束力大体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事前调查
将嫌疑人绳之以法的关键就在于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便衣行动会依据其自身机动、灵活、隐蔽的特点,对事发地开展先期调查走访、摸底排查、视听取证等工作,并转化为《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将事实固定下来,为后期处置提供客观、真实的法律依据。
2、 事中告知
告知程序是规范化处置的亮点所在。执法者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将执法主体的身份、涉事案件的定性、惩罚处置的依据、不予配合的后果、自身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既是行政主体和当事人互相沟通的法定要求,更是促进执法行为的透明化,高效化的价值体现。
3、 事后处置
事后处置是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来开展工作。嫌疑人面对执法,无外乎会产生配合或不配合两个后续结果。如嫌疑人配合,大体会依照“告知(表明身份等)---询问---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作出决定---告知救济权---送达文书---备案”的步骤依次进行。如遇不配合的情况,执法者会在口头告知后另加一条程序即强制措施,并根据当事人抵抗程度按照《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要求逐一升级强制手段,直至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如因消极抵抗而造成个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被执法者自身负责。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便衣执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限制,但因其所涉及的社会面比较广泛,并同时拥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具体操作中的确存在出现瑕疵的可能,其中告知程序与强制措施适用不当就是目前操作中面临的最常见问题。因此,除了采取了诸如思想教育、法律学习、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执法者进行主观引导和素养提升外,采取外部监督管制措施如充分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仪等技术,让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在阳光下,就是保证执法行为公正、高效的最直接手段。
法律是一种“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对执法者的法律行为先期假定合法、并服从、配合,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不可否认,在实际执法活动中,面对各种突变情况、责任压力、利益驱使抑或是 “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的思维影响,可能存在不当处置的情况,如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不规范, 调查询问程序违法, 告知程序缺失, 未按规定要求询问未成年人等。面对此境,公民一味的忍气吞声抑或消极抵抗而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损或二次违法,都不是明智的选择。公安部门已采取了法律约束、组织制度、组织结构、技术控制等手段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监督、指导。《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问世,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衡,通过“民告官”启动异体监督机制和“以上级权力约束下级权力”的行政复议制度即“儿子惹祸向老子告状”的自体监督机制,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可对受害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补救措施。但值得一提的是,若想到达以上效果,前提就是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事发时克己,在主张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到配合执法的义务,事后用好法律赋予的追诉、救济权利,方乃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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